《通知》明确,各地要统筹考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低保标准等因素,结合健康扶贫工作,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的补偿政策。在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通知》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等因素,进一步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确保到年底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次占直接救助人次比例达到30%。各地要采取按病种与按费用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对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按照全额进行救助,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救助,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
原文出处:内蒙古综合新闻网发表时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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