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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互转

发布时间:2017-8-6 17:22:42   点击数:

  内蒙古晨报   记者7月22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家规定,从本月起,内蒙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两制度间的衔接互转。但具体哪些人可申请互转?办理衔接的时间和条件是什么?衔接过程中,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移?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调研员冯有宽介绍,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范围是:自治区在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制度中,都办理过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

  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类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同时还有两类需要注意的情况是: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的时间,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在申请办理衔接手续时,需3个15年方可以办理衔接。冯有宽解释,这3个15年分别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自愿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可在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期间,出现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暂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不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要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也就是,个人账户要‘二合一’。”冯有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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