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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元宝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案件,按照遗嘱执行的继承本应该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在此案中却出现了不同……
据了解,王某与杨某于年结婚,年妻子杨某因难产,生下儿子王某某后死亡。王某得子丧妻,因此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儿子的身上,由于过分溺爱,王某某养成了许多恶习。经常在学校打架,拉帮结派,抽烟喝酒,并经常偷东西,王某多次管教都没效果。
(网络配图)
年王某某因不堪父亲的管教离家出走,几个月毫无音信。在此期间,王某因癌症去世,住院期间都是由邻居孙某照顾。王某去世前,留下遗嘱:由于王某某不务正业,且屡教不改,败坏王家名声,因此不得继承王某遗产;全部遗产由患病期间对其进行照料的孙某继承。
王某某回家后得知这一消息,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归还全部遗产。孙某认为,王某的遗嘱合法有效,不应返还其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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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立遗嘱时王某某年仅13岁,属于未成年人,故判决孙某返还给王某某其继承的王某遗产50%的份额。
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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