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枝国(资料图片)
内蒙古晨报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枝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被告人张宇共同收受请托人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郝枝国实际取得万元,张宇实际取得万元。郝枝国为其本人及他人伪造李政等8人化名户籍、身份证件;郝枝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中尚有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了解,该案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今年2月21日,以被告人郝枝国涉嫌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另一被告人张宇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10月20日,曾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副局长、海拉尔区副区长、海拉尔公安分局局长的郝枝国,因涉嫌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目前郝枝国、张宇两被告均已上诉。(记者其其格范德银通讯员张正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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