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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意啦这里有一份

发布时间:2017-7-3 12:13:13   点击数: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年度年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年12月31日前存续(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二)个体工商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度报告时间

从年1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24时结束。

三、年度报告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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