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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裁判文书杨汉卿北京新范文化有限

发布时间:2016-10-29 19:43:32   点击数:

评语:不规范使用名称与侵害他人权利之间存在边界。判定不规范使用单位名称与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边界,应从使用的原因、目的、方式考量其使用的正当性;从是否是商标性使用、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混淆标准综合判定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从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直接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得出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违规不等于侵权,不侵权亦须停止违规。本判决书从法理上解释清了案情,做到有理有据,让我们很的理解本案的法律适用。

杨汉卿、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诉恒大足球学校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汉卿,男,******。

委托代理人:杨其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室。

法定代表人:杨汉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其新,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恒大足球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龙颈镇。

法定代表人:刘江南,校长。

委托代理人:夏子欣,女,汉族,******。该校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号金碧花园号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泽华,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扶庆丰,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杨汉卿、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大足球学校、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汉卿、新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其新,被上诉人恒大足球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夏子欣,被上诉人恒大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泽华、扶庆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1月16日,原告杨汉卿、新范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一)被告将与原告“皇马”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服务名称大肆使用,误导公众,足以造成反向混淆,共同侵害原告商标权。年1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杨汉卿取得第号“皇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讲课;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注册有效期限自年12月28日至年12月27日止。年8月26日,杨汉卿将第号“皇马”商标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使用,并授权该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恒大国际足球学校自设立以来,一直将“恒大皇马足球学校”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在《中国青年报》(.4.23)、《每日新报》(.4.23)等媒体发布的全国招生广告中,均突出使用了“恒大皇马足球学校”服务标志;在其主办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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