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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内蒙古17岁少年与13岁幼女偷食禁果

发布时间:2021-6-28 12:00: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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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17岁少年与13岁幼女偷食禁果

一个初三未毕业的17岁男孩,与初一13岁女友谈恋爱期间偷吃了“禁果”,然而情不敌法,懵懂无知的男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红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欢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事件经过:

被告人小欢系赤峰市某中学初三学生,年10月份,与同校初一学生被害人小梅(年8月1日出生)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二人相约一起上学,一起回家,小欢还经常辅导小梅的作业。年5月份的一天,在小梅家中,小欢与小梅自愿发生性关系。有了第一次神秘的体验,三、四天后,在小梅家中,小欢与小梅再次发生性关系。

两个无知的孩子没有想到,偷吃禁果至小梅怀孕,当小梅的家长发现时已是年10月10日,医院检查小梅怀孕22周2天。4年10月12日被害人小梅入医院进行了手术。在小梅的父母的追问下,小梅说出了内情,得知内情的小梅父母怒不可遏,找男孩算账,并报警。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红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了解到小欢的父母对其教育方式不够科学,所在学校也没有开设性教育课,受社会上不健康的信息及网络诱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年10月l5日被告人小欢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小梅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书,小欢赔偿被害人小梅人民币7万元,小梅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小欢表示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欢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小欢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谅解,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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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罪犯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而且只要双方的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因为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完全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因此明知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视为侵犯幼女关于性的自主决定权,构成强奸罪,这种规定系出于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因为过早的性行为势必妨碍幼女生长发育,也会影响幼女的心理健康和今后的人生轨迹。

法官表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方面,全社会都要肩负起各自的责任,让他们认清这种行为带来的危害。学校也应对未成年人加强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家庭应为子女筑起“第一道防线”,正确对待孩子的性教育问题。就家长而言,受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数家长对于“性”都避而不谈。

但现代社会的孩子因为各种原因早熟,家长要适时改变观念,使孩子潜移默化地从生活中树立健康的恋爱观、道德观。其次,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教给孩子正确的性知识,要让孩子了解生理结构的同时,更进一步清楚自己的社会角色,懂得自重与尊重他人,尤其是女孩子要洁身自爱,懂得拒绝,保护好自己性教育、性道德、性观念的认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红山区人民法院宋长飞)

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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