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我国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始于年刑法规定,然而当时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很快便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尤其是年、年我国相继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之后,为了与国际接轨,国家更加注重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法律规定也越来越详细。但是,现行法律仍有诸多不足之处。本文从我国当前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法律规定着手,通过与我国早期法律规定进行纵比,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现行的法律进行横比,分析总结出现有规定的进步和不足,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希望能略尽薄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全文共计字。
由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不是自然犯,而是法定犯,因此,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制度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才在我国法制中建立起来的。我国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始于年刑法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与我国在年11月恢复全国商标的集中注册、统一管理制度相关。然而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很快便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尤其是年、年我国相继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之后,为了与国际接轨,国家更加注重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法律规定也越来越详细。然而,受成文法固有的缺陷所限,法律规定永远不能尽善尽美,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年鄂尔多斯中院的“天价羊毛衫案”,令全社会天津治疗白癜风医院白癜风怎么治好得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