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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间10点的主要内容有:
“乌兰察布市城市旅游形象将覆盖全国多座城市列车”
为充分发挥集宁南站铁路交通枢纽作用,广泛宣传乌兰察布旅游资源和产品,打造“乌兰察布.中国草原避暑之都”品牌形象。自年5月15日起为期一年的列车广告推广正式开始。宣传主要形式为列车进站前30分钟内语音播出,主要介绍乌兰察布市旅游概况、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商品等内容。广告覆盖了北京、上海、广州、湖南、苏州等全国多座城市,基本覆盖了全国重要的旅游城市。此次列车宣传,对提高我市旅游形象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来源:乌兰察布市政府网
“集宁一位市民酒后骑电动车发生车祸被判刑!告诉身边亲友,骑电动车出行切莫任性!”
导读年8月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宝岛牌电动车(乘载张某某),沿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北侧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徐某驾驶的蒙K-XY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案发当日,医院医务人员抽取郭某某的血液样本并送检,年8月1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mg/ml,达到醉酒程度。
同年8月14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三款,第二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过错严重,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郭某某于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年8月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宝岛牌电动车(乘载张某某),沿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北侧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徐玉驾驶的蒙K-XY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当日,医院医务人员抽取郭某某的血液样本并送检,年8月1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mg/ml,达到醉酒程度。同年8月14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三款,第二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过错严重,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年6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该案被告人郭某某于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裁判结果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于年03月02日作出()集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集刑初字第判决书对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罪所宣告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一、主要争议
本案中醉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一种意见认为在一些发达地区法院主张一种观点“在国家没有颁布正式法律规定超标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之前,截至目前不应认定本案中的电动车为机动车”,故本案醉酒后驾驶该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只涉及行政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涉及的电动车包括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之中属于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该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法律解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常见的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都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有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公里每小时,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每小时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
(二)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规定:“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每小时20km,整车质量不应大于4kg。”而本案中的电动车并没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这一功能,而且车速也超过了规定的最高车速。
综合所述,应认定本案的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通讯员:朱晓霞
来源:内蒙古晨报乌兰察布记者站
“关于对《集宁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的公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户节水意识,结合供水价格成本监审结论和价格听证会意见,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乌政批字〔〕31号),决定实施集宁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三级阶梯价格制度。同时,调整供水价格、征收水资源费和调整污水处理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价格
1、凡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含委托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民家庭用水户,实行三级阶梯价格。第一级:每户每月水量为8m3(含8m3),每m3到户水价为3.15元;第二级:每户每月水量为8-12m3(含12m3),每m3到户水价为4.73元;第三级:每户每月水量为12m3以上,每m3到户水价为9.45元。
2、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调整后方案的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但要求在年底应全部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二、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吨0.10元。
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每吨0.80元调整为每吨0.95元。
四、其他事项
1、本价格按抄表量据实收取。
2、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价格中未含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加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为最终到户价格。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在价格以外加收任何费用。
3、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快水表改造进程,尽快实现市区供水企业直抄到户,收费到户、服务管理到户,继续履行好社会服务职能,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改善供水条件,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做好对少数城市特困户优惠减免工作。
4、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供电段参与集宁区供水业务的一并按本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价格从年6月1日起执行。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5月15日
来源:乌兰察布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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