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摸清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12月20日,开展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
一、信息采集对象共分为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信息采集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三、采集地点
信息采集原则上需到各户口所在地乡镇(苏木、街道)采集点进行,为方便采集对象,市行政中心院内及附近单位可就近到市民政局室进行采集。
联系
通辽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1月5日
来源:通辽市民政局
本期责编:刘嫱
本期审核: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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