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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包头昆区中医院原院长贪污挪用公

发布时间:2016-12-30 1:02:52   点击数:

  内蒙古晨报   年底年初,因为连续数月未发工资,医院部分在职员工不断向本报反映此事,当年4月,该院院长张某某因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今年2月21日被高新区法院取保候审。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及下设的鞍山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国有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同包头市昆区卫生局签订了合作协议。年7月1日,张某某被包头市昆区卫生局任命为医院院长。   年5月,昆区卫生局将年公共卫生经费元拨付医院。张某某以收回其在年为服务中心垫付的公共卫生经费为由,将该笔经费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元。其收回的公共卫生经费超出了服务中心实际支出,超出的数额为.5元。其中的社区补助元,被张某某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占为己有,其余.5元被挪用,以上款项均用于医院的装修中。年8月29日至年4月10日,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医院在编人员工资金额总计.24元,挪用款项全部用于张某某装医院。   年12月7日,高新区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以承包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共卫生经费人民币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在编人员工资及公共卫生经费人民币.74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张某某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最终裁定维持原判。(记者李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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