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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燕峰介绍,日前,内蒙古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在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王燕峰也给出了肯定回答。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此类情况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燕峰说,按照国家要求,内蒙古也制定工伤保险预案,开辟了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申请认定、待遇支付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确保及时认定、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同时,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卫健委更新的方案及时调整,保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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