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刘某在八个月内以不同理由同时向两名女子实施诈骗。对张某第一次行骗过程中,刘某以能帮助张某办理信用卡为名,骗取张某人民币4万元,张某没有怀疑,按照约定把钱打给了刘某,刘某经过实践发现张某没有产生警惕之心便又先后多次以办理信用卡还需要路费、手续费等理由,骗取张某人民币近25万元。
在对被害人尹某实施行骗的过程中,刘某以与尹某处对象的名义,主打感情牌。首先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且经济实力雄厚,有房、有车、有船,看重的只是尹某这个人,尹某也觉得刘某是个踏实可靠的人,可以托付一生。但是在两人相处的过程中,刘某以给孩子抚养费、交孩子住院费等各种理由向尹某骗取钱财,共计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且被告人刘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如上判决。(记者陈秀俊通讯员卢佳丽)
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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