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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痛内蒙古包头一名小学生溺亡,究竟是谁

发布时间:2016-11-28 19:42:06   点击数:

年8月4日凌晨3时,小敏(化名)的父母突然接到电话,称孩子已经溺亡。

曾经孩子是家里的希望,而得知孩子死讯的那一刻,仿佛天都塌下来了……

悲剧发生后,争论不断。究竟谁应该为孩子的死负责?谁才是这场悲剧的罪魁祸首?

近日,土右旗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宣判……

年8月3日下午4时许,12岁的小敏与4位小伙伴在土右旗将军尧镇杨家圪旦村附近扬水站的水池内一同玩耍。因为父母在另外一个村里干活,小敏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

当天小敏玩到很晚,家人一直看不到孩子的身影,找遍了村子的每个角落都无果。次日凌晨3时许,孩子的父母接到电话说他在将军尧镇杨家圪旦扬水站的水池内玩耍时溺水身亡,尸体已经被附近5个村民打捞了上来。

噩耗犹如晴天霹雳,让小敏的父母悲痛欲绝。

一场意外已经发生

现场没有警示标志吗?

为何同行的孩子没有及时呼救?

……

一系列的问题让孩子父母百思不解!

据了解,事发现场的水池周围没有设立任何遮挡,也没有放置提醒人们此处水深、严禁游泳的告示牌。小敏的父母认为,如果扬水站采取上述措施,那么孩子们看到这些警示肯定会注意,也就不会发生此次溺水事故。

(网络配图)

但是扬水站的承包人认为,因为事发水池远离居民生活区,多年来当地的村民将该区域视为极度危险的地方,特别是暑假期间,家长们都杜绝小孩去这里玩耍。小敏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孩子死亡时年仅12岁,应该对与其年龄相应的民事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涉案扬水站距离杨家圪旦村较远,且中间有10米多高的黄河防洪坝拦截,小敏无视安全到扬水站水池玩耍,溺水身亡,自身存在过错,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对其尽到监护、看管义务,故其父母应该对小敏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承包人,对该扬水站具有占有、使用、管理、维护义务,承包人未将涉案水池内蓄水排干,且周边无人看管,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未尽到有效管理及安全防范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两名承包人赔偿原告小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4元。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多一次提醒,少一个悲剧

据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的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有近5万名0到14岁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其中因溺水身亡的儿童高达2万名,而同期死于交通事故的儿童为多名。多么沉痛的数字!

世界卫生组织曾发布《全球溺水报告:预防一个主要杀手》。报告称,溺水是中国儿童非正常死亡头号杀手。

来源:包头新闻网记者李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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